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王陽明全集    P 287


作者:王陽明
頁數:287 / 462
類別:古典散文

 

王陽明全集

作者:王陽明
第287,共462。
」甫畢嫻好,重艱外罹,公與我父,相繼以歸。公既服闋,朝請于京,我濫鄉舉,尋亦北行。見公旅次,公喜曰:「甥,爾質則美,勿小自盈。」南宮下第,我弗我輕,曰利不利,適時之迎,屯蹇屈辱,玉汝于成。

拜公之教,夙夜匪寧。從公數月,啟我愚盲。我公是任,語我以情,此職良苦,而我適丁。予謂利器,當難則呈。



  
公才雖屈,亦命所令。公曰:「戲耳,爾言則誠。」臨行懇懇,教我名節,躑躅都門,撫勵而別。孰謂斯行,遽成永訣。

嗚呼痛哉!別公半載,政譽日徹,士論歡騰,我心則悅。昨歲書雲,有事建業。五六月餘,音問忽絶,久乃有傳,便道歸越,繼得叔問,雲未起轍,竊怪許時,必值冗結,孰知一疾,而已頽折。西江魏公,訃音來忽,倉劇聞之,驚仆崩裂。

以公為人,且素無疾。謂必讒言,公則誰嫉;謂必訛言,訛言易出。魏公之書,二月六日,後我叔問,一旬又七。往返千里,信否叵必。

是耶非耶?曷從而悉。桓耶夢耶?萬折或一。韓公南業,匐匍往質,韓曰其然,我弔其室。嗚呼痛哉!向也或虛,今也則實,孰謂我公,而果然也。

天於我公,而乃爾耶?公而且然,況其他耶?公今逝矣,我曷望耶?廷臣僉議,方欲加遷。奏疏將上,而訃忽傳。嗚呼痛載!今也則然。公身且逝,外物奚言。

公之諸子,既壯且賢。諒公之逝,復亦何懸。所不瞑者,二庶髫年。有賢四兄,必克安全。

公曾謂予我兄無嗣,欲遣庶兒,以承其祀。昔也庶一,今遺其二;並以繼絶,豈非公意?有孝元兄,能繼公志,忍使公心,而有勿遂。令人悲號,蘇而復躓。迢迢萬裡,溽天角地,生為半子,死不能檖,不見其柩,不哭于次,痛絶關山,中心若剌。

我實負公,生有餘愧,天長地久,其恨曷既。我父泣曰:「爾為公婿,宜先馳奠。」我未可遽,哀緒萬千,實弗能備,臨風一號,不知所自。嗚呼哀哉!嗚呼痛哉!尚饗!

(原文載《姚江諸氏宗譜》卷六)



  
祭張淑人文

維正德十六年,歲次辛巳,十二月己卯朔,越十日己丑,女婿南京兵部尚書王守仁僅以剛鬣柔毛之奠,敢告于岳母諸太夫人張氏曰:

嗚呼!生死常道,有生之所不免也。況如夫人壽考康寧,而子孫之眾多且賢耶,亦又何憾矣!而兒女之悲尚猶有甚割者,非情也哉!死者以入土為安,彌月而葬,禮也。而群子姓之議,殊有所未忍。守仁竊以為宜,勉從禮制。

且岳父介庵公之藏,亦以是月壬寅卜遷于兆左,因而合焉。生死之禮無違,幽明之情兩得,不亦可乎!群子姓以為然。遂以是月庚寅舉大事。日月不居,靈輛于邁。

一奠告訣,痛割心膂。言有盡而意無窮。嗚呼!尚饗!

(原文載《姚江諸氏宗譜》卷六)

下一篇
目錄
上一篇
獵書人掃校

悟真錄之十 補 錄

舊本未刊語錄詩文彙輯

傳習錄拾遺 五十一條

編者按:日本學者佐藤一齋先生著有《傳習錄欄外書》,遍校《傳習錄》諸刊本,輯錄通行《全書》本所闕陽明語錄三十七條,並加註疏。旅美華人學者陳榮捷先生又在佐藤氏《欄外書》基礎上,從《王文成公全書》之錢德洪《刻文錄敘說》及《陽明年譜》中輯錄陽明語錄十四條,合佐藤氏所輯,共計五十一條,並加校注,編為《傳習錄拾遺》一卷,刊入陳氏所著《王陽明傳習錄詳註集評》一書,由台灣學生書局印行。此所謂「拾遺」者,僅指「拾」通行《陽明全書》本《傳習錄》之「遺」也,其言互見于舊刊施邦曜、南大吉、宋儀望、俞嶙、閭東、王貽樂、張問達諸種傳本以及《陽明全書》所載錢氏《敘說》及《附錄年譜》之中。然此《拾遺》有集零為整、便于學者研究之功,固不可廢。

今特移錄本書而刪其注評,只保留篇首案語及若干校注。

陳榮捷按:《傳習錄》,《全書》本共錄三百四十二條。南本、宋本缺第九五條,其他諸本則共增三十七條。據佐藤一齋所校,即第二十四條後,施本、南本、俞本各增一條(均《拾遺》一);閭本於二四一條後增兩條(《拾遺》二與三);俞本、王本於三一二條後增一條(均《拾遺》四);閭本於三一六條後增一條(《拾遺》五);張本於三三五條後增二條(《拾遺》六與七);三四二條,施本、俞本增六條(均《拾遺》八至十三),王本增六條(《拾遺》二與十四至十八),張本增二十七條。除重複與王本所增者六條、施本與俞本所增者二條,與閭本所增第一條外,張本實增十八條(《拾遺》十九至三十六)。

此三十六條,均載佐藤一齋之《傳習錄欄外書》。一齋于九十九條注又舉一條(《拾遺》三十七),共增三十七條。今又從《全書》卷目錢德洪之《刻文錄敘說》抄出四條,為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條(另第十條),從《年譜》抄出十條,為第四十二至五十一條(另第十一條),總共增《拾遺》五十一條。

① 千古聖人只有這些子。又曰:「人生一世,惟有這件事。」【一】

〔一〕原註:此條載南本、施本、俞本第二十四條之後。

②先生曰:「良知猶主人翁,私慾猶豪奴悍婢。主人翁沉痾在床,奴婢便敢擅作威福,家不可以言齊矣。若主人翁服藥治病,漸漸痊可,略知檢束【一】 ,奴婢亦自漸聽指揮。及沉痾脫體,起來擺佈,誰敢有不受約束者哉?良知昏迷,眾欲亂行;良知精明,眾欲消化,亦猶是也。

」〔二〕

〔一〕原註:張本無「略知檢束」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