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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論    P 52


作者:羅素
頁數:52 / 52
類別:西洋哲學

 

幸福論

作者:羅素
第52,共52。
在這本書中,我似乎是作為一個享樂主義者在寫作,也就是說,我認為幸福便是快樂,但真正的享樂主義者所提倡的行為,與清醒的道德家所提倡的行為,在總體上並沒什麼不同。不過,道德家往往——當然並非總是——重視行為,而輕視心理狀態。其實,不同行為的效果之所以存在着巨大的差別,乃是因為行為者當時的心理狀態不同。如果你看見一個孩子即將被淹死,但你憑着救援的直接衝動去救他,那麼等你從水中出來時,你的道德並沒有受到半點損害。

然而如果你對自己說:「去救援一個無助的人是美德的一部分,我想做一個有美德的人,所以我必須去救這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你比事前的你,只能是更壞。在這個極端的例子裡能夠適用的東西,同樣適用於許多其它較不明顯的事情。



  
在我與傳統的道德家們提倡的人生態度之間,存在着另一種更加微妙的差別。例如,傳統道德家往往會說,愛情不應該是自私的。在一定的意義上,這是對的,也就是說,愛情的自私不應超過一定的限度。然而,毫無疑問的是,愛應該具有這種性質,即一個人能從成功的愛情中獲得幸福。


  

如果一名男子向一名女子求婚,理由是他真誠地希望她幸福,同時認為她能給他帶來自我剋制的理想機遇,那麼在我看來,那女子能否定全滿意是成問題的。毋庸置疑,我們應該希望自己所愛的人幸福,但不應該用它取代我們自己的幸福。實際上,一旦我們對他人或身外之物產生了真正興趣時,那麼自我剋制學說所包含的自我與他人的對立使立刻化為烏有。由於有了這種興趣,人才會感到自己是生命之流的一部分,而不象撞球自身只是一個堅硬的實體,除了互相碰撞以外,不再與其它撞球發生任何關係。

所有的不幸都基于某種分裂或不和諧:意識和無意識之間的不和諧,導致自我的分裂;由於自我和社會的連結要靠客觀興趣和愛的力量,一旦缺乏這種力量,又會導致自我和社會的不和諧。一個人,如果他是幸福的,就決不會遭受這兩種分裂所帶來的痛苦;他的人格既不分裂來對抗自我,也不分裂來排斥世界。這樣的人覺得自己是宇宙的公民,自由地享受着它給予的壯麗景象和快樂的時光;他不被死亡的念頭所困擾,因為他感到他與後繼者之間並不存在真正的鴻溝。

將自我完全自然地融化于生命之流中去吧,美妙無窮的幸福在向你招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