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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鯨記    P 170


作者:梅爾維爾
頁數:170 / 239
類別:世界名著

 

白鯨記

作者:梅爾維爾
第170,共239。
聽了這些答辯和反答辯後,那個學問十分淵博的法官就明確地做了決定,就是說,~關於那只小艇,他把它判還原告,因為原告只是為了自救才拋棄小艇;至于說到有爭論的鯨。標槍和繩索,應歸被告所有;因為那條鯨在最後被捕到時是條無主鯨;標槍和繩索則因為當時都跟鯨一起拖着走,它(那條鯨)就擁有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因此以後任何人取得了鯨,就取得了這些東西的所有權。現在被告既然後來取得了鯨,那麼,上述這些東西就該歸他們所有。

一個普通人看到這個學問十分淵博的法官的決定,也許會提出異議。不過,如果對這事情加以探本究源一下,研究上面所引的那兩條在捕鯨法中所規定的。並且已經為埃倫巴勒勛爵應用於上述一案,而且解釋得一清二楚的這兩大原則,那麼,我認為,仔細一想,就會覺得這兩條關於有主鯨和無主鯨的法律,是一切人類法律的根本原則了;因為,法律的聖殿,儘管它象非利士的聖殿那樣,有着錯綜複雜的雕塑窗飾,可是支撐着它的,就正是這兩根支柱。



  
這可不是眾口所傳的俗諺嗎?有了所有權就有了一半的法律,也就是說,不管那件東西是怎樣搞到手的。不過,有了所有權往往就有全部的法律。俄羅斯的農奴和共和國(共和國~指聯邦合眾共和國的美國。)的奴隷的精力和靈魂不就是有主鯨麼?誰個有了所有權,不就是有全部的

法律麼?在貪得無厭的地主看來,連寡婦的最後一個小銅錢(寡婦的一個小錢~見《新約。馬可福音》第十二章四十二節的「主稱讚寡婦捐錢」。)不也就是有主鯨麼?那邊那個西洋鏡還未被人拆穿的惡棍的大理石巨廈上,不是有一塊代替浮標的門牌嗎?它不就是有主鯨麼?那個掮客摩得開(摩得開即《舊約。以斯帖記》中的末座改,哈曼想殺害猶太族人,猶太族長異常悲哀,事為末底改所知,轉告其養女以斯帖(即亞哈隨魯王之妻)。王得知後,討伐哈曼,使猶太人免于被殺,後末底改升為王的首相,並以每年十二月十四,十五兩日為普洱節。)對破了產的悲哀先生放了一筆債,使悲哀先生的一家免于餓死,而取得了招致毀滅的回扣,那筆招致毀滅的回扣不就是有主鯨麼?那個靈魂拯救者的大主教,從千百萬賣命幹活的工人(大家都深信一點也得不到拯救靈魂的好處)的微薄的麵包和乳酪裡,每年颳得十萬英鎊的收益;這筆十萬英鎊的大數目不就是有主鯨麼?那個丹達公爵(丹達公爵(DukeofDunder)~按「丹達」原係指西印度群島一帶制蔗糖的糖汁渣滓,這裡疑係指那些統治西印度群島的英美統治者。)世襲領有的大小村莊城鎮不就是有主鯨麼?在那個勇不可當的標槍手約翰。布爾(約翰。布爾~英國人的綽號。)看來,可憐的愛爾蘭不就是有主鯨麼?在那個使徒似的槍手喬納森弟兄(喬納森弟兄~美國人的綽號。)看來,德克薩斯州(德克薩斯州~美國州名,十七八世紀時為西班牙殖民者所占,一八三六年曾獨立為共和國,至一八四五年被美國併為聯邦的一州。作者懷着強烈的反奴隷制度和反擴張主義的思想,對這一吞併深表不滿。)可不就是有主鯨麼?所有這些事情,不正是說明所有權就是整個兒的法律嗎?

不過,如果有主鯨這條原則是頗為通用的話,那麼性質相似的無主鯨的原則的適用範圍遠更來得廣泛。那是普天之下到處都通用的。



  
美洲在一四九二年(哥倫布最早發現美洲的一部分是在一四九二年十月。)不就是一條無主鯨,後來經過哥倫布把西班牙旗降了下來,為他的主子兼主婦在那裡插下了一個浮標嗎?在沙皇眼中的波蘭是什麼呢?土耳其眼中的希臘是什麼呢?英國眼中的印度是什麼呢?最後,美國眼中的墨西哥又是什麼呢?這些全都是無主鯨。

世界的人權和自由不就是無主鯨麼?人類的思想和見解不就是無主鯨麼?人們的宗教信仰原則不就是無主鯨麼?在專門剽竊美麗詞藻的人們看來,思想家的思想不就是無主鯨麼?這個大地球本身不就是無主鯨麼?還有你,讀者先生呀,不也是無主鯨又是有主鯨麼?

第九十章

頭還是尾

"Debalenaverosufficit,sirex

habeatcaput,etreginacaudam."

佈雷克頓(亨利。德。佈雷克頓~十三世紀時英國的法律編纂者,有「法律大師之大師」之稱,死於一二六八年。)第三卷第三章

這句摘自英國法律典籍的拉丁文,就其上下文意義說來,就是說,任何人在英國沿海所捕到的一切大鯨,鯨頭必須獻給那位身為名譽的偉大標槍手的國王,鯨尾必須恭呈王后。鯨的這種分法,倒很象是把一隻蘋果對半剖開來,中間一點也沒有剩留。因為這個法律,形式雖有所修改,卻直到今天還施行于英國;又因為這個法律,就各方面說來,都跟有主鯨和無主鯨這個總的法律精神有着奇特的矛盾,所以,在這裡,根據英國鐵路當局,特為準備供皇族使用,而撥專款建造單獨車廂的這個謙恭原則,將其單獨列為一章。首先,為了好奇地證實上述法律迄今仍在施行,我想先把兩年前所發生的情況說給你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