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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P 302


作者:羅素
頁數:302 / 341
類別:西洋哲學

 

西方哲學史

作者:羅素
第302,共341。
這是一種無上妙品的自由。這種自由不指你可以不進集中營。這種自由不意味着民主,也不意味着出版自由,或任何通常的自由黨口號,這些都是黑格爾所鄙棄的。當精神加給自己法律時,它做這事是自由的。照我們的世俗眼光看來,好像加給人法律的「精神」由君主體現,而被加上法律的「精神」由他的臣民體現。但是從「絶對」的觀點看來,君主與臣民的區別也像其它一切區別,本是幻覺,就在君主把有自由思想的臣民投到獄裡的時候,這仍舊是精神自由地決定自己。黑格爾稱讚盧梭把總意志和全體人的意志區分開。據推測,君主體現總意志,而議會多數不過體現全體人的意志。

真是個便當好用的學說。



  
黑格爾把日耳曼歷史分成三個時期:第一篇,到查理曼止;第二篇,查理受到宗教改革;第三篇,從宗教改革以後。

這三個時期又分別叫做聖父王國、聖子王國和聖靈王國。聖靈王國竟然是從鎮壓農民戰爭中所犯的令人髮指的血腥暴行開始的,似乎有點離奇古怪;但是當然,黑格爾並不提這樣的屑細小事,而是正如所料,對馬基雅弗利大發一通稱讚。

黑格爾對羅馬帝國滅亡以來的歷史的解釋,一部分是德國學校裡世界史教學的結果,一部分又是它的原因。在意大利和法蘭西,雖然像塔西陀和馬基雅弗利那樣的少數人也曾經有過對日耳曼人的浪漫式的景仰,但是一般說日耳曼人向來被看成是「蠻族」入侵的禍首,被看成是教會的仇敵:先在那些大皇帝之下、後來又作宗教改革的領袖。一直到十九世紀為止,各拉丁民族把日耳曼人看作是在文明上低自己一等的人。德意志的新教徒自然抱另一種看法。他們把晚期羅馬人看成精力衰竭的人,認為日耳曼人征服西羅馬帝國是走向復甦的重要的一步。關於中古時期神聖羅馬帝國與教皇政治的紛爭方面,他們採取皇帝黨的看法;直到今天,德國小學生們都被教導對查理曼和巴巴羅撒無限崇拜。在宗教改革後的時代,德意志在政治上的軟弱和不統一令人慨嘆,普魯士的逐漸興起受到了歡迎,歡迎這使德意志不在奧地利的稍嫌脆弱的舊教領導下、而在新教領導下強盛起來。黑格爾在對歷史作哲學思考時,心裡懷想著狄奧都利克、查理曼、巴巴羅撒、路德和弗裡德里希大王之類的人物。解釋黑格爾,得從這些人的勛功着眼,得從當時德意志剛剛受了拿破崙欺辱這件事着眼。

德意志受到了高度頌揚,所以大家也許料想要講德意志就是絶對理念的最後體現,超乎它以外恐怕不可能再有任何發展了。但是黑格爾的見解並不是這樣。他反而說美洲是未來的國土,「在那裡,在將要到來的時代,世界歷史的主題要表現出來——或許〔他用典型的口氣補充說〕以南北美之間的抗爭表現出來。」他好像認為一切重大的事情都採取戰爭形式。假使真有人提醒他,美洲對世界歷史的貢獻或許是發展一個沒有極端貧困的社會,他也不會感興趣。相反,他倒說至今在美洲還沒有真國家,因為真國家需要劃分成貧富兩個階級。


  

在黑格爾,民族憑着馬克思講的階級所起的作用。他說,歷史發展的本原是民族精神。在每一個時代,都有某一個民族受託擔負起引導世界通過它已到達的辯證法階段的使命。

當然,在現代這個民族就是德意志。但是除民族以外,我們也必須考慮世界歷史性的個人;那就是這種人:他們的目標體現着當代應發生的辯證轉變。這種人是英雄,他可能違犯平常的道德律,違犯也不為過。黑格爾舉亞歷山大、凱撒和拿破崙為實例。我很懷疑,依黑格爾之見,人不作戰爭征服者是否能夠是「英雄」。

黑格爾對民族的強調,連同他的獨特的「自由」概念,說明了他對國家的頌揚——這是他的政治哲學的極重要的一面,現在我們必須把注意力轉向這一面。他的國家哲學在《歷史哲學》和《法哲學》(Philosophy of Law)中都有發揮。

大體上和他的一般形而上學是一致的,但不是這種形而上學的必然結果;不過在某些點上——例如,關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他對民族國家的讚美達到了和他的重全體、輕部分這個一般精神不相容的程度。

就近代來說,頌揚國家是從宗教改革開始的。在羅馬帝國,皇帝被神化了,國家因此也獲得了神聖性質;但是中世紀的哲學家除少數而外全是教士,所以把教會擺在國家上面。

路德因得到新教邦主們的支持,開始了相反的做法。路德派教會大體上是信奉埃拉司圖斯之說的。霍布士在政治上是個新教徒,發揚了國家至上說,斯賓諾莎跟他所見略同。前面講過,盧梭認為國家不應當容忍其它政治組織。黑格爾是屬於路德派的激烈新教徒;普魯士國家是埃拉司圖斯式的專制君主國。這種種理由本來會使人預料國家要受到黑格爾的高度重視;但是即使如此,他也算走到了可驚的極端。

《歷史哲學》裡說「國家是現實存在的實現了的道德生活」,人具有的全部精神現實性,都是通過國家才具有的。

「因為人的精神現實性就在於此:人自己的本質——理性——是客觀地呈現給他的,它對人來說有客觀的直接的存在。因為『真的東西』是普遍的意志和主觀的意志的統一,而『普遍的東西』要在國家中,在國家的法律、國家的普遍的與合理的制度中發現。國家是地上存在的神的理念。」又:「國家是理性自由的體現,這自由在客觀的形式中實現並認識自己。……國家是人的意志及其自由的外在表現中的精神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