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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P 56


作者:班固
頁數:56 / 457
類別:歷史

 

漢書

作者:班固
第56,共457。
故曰:「善師者不陳,善陳者不戰,善戰者不敗,善敗者不亡。」若夫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蠻夷猾夏,寇賊堅軌」,而刑無所用,所謂善師不陳者也。
湯、武征伐,陳師誓眾,而放擒桀、紂,所謂善陳不戰者也。
齊桓南服強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為燕開路,存亡繼絶,功為伯首,所謂善戰不敗者也。
楚昭王遭闔廬之禍,國滅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無君?」父老曰:「有君如是其賢也!」相與從之。或奔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為之出兵。二國併力,遂走吳師,昭王返國,所謂善敗不亡者也。


  
若秦因四世之勝,據河山之阻,任用白起、王翦豺狼之徒,奮其爪牙,禽獵六國,以並天下。窮武極詐,士民不附,卒隷之徒,還為敵仇,CA76起雲合,果共軋之。斯為下矣。凡兵,所以存亡繼絶,救亂除害也。
故伊、呂之將,子孫有國,與商、周並。至于末世,苟任詐力,以快貪殘,急城殺人盈城,爭地殺人滿野。孫、吳、商、白之徒,皆身誅戮于前,而國滅亡於後。報應之勢,各以類至,其道然矣。

漢興,高祖躬神武之材,行寬仁之厚,總攬英雄,以誅秦、項。任蕭、曹之文,用良、平之謀,騁陸、酈之辯,明叔孫通之儀,文武相配,大略舉焉。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至武帝平百粵,內增七校,外有樓船,皆歲時講肄,修武備雲。至元帝時,以貢禹議,始罷角抵,而未正治兵振旅之事也。
古人有言:「天生五材,民並用之,廢一不可,誰能去兵?」鞭撲不可弛于家,刑罰不可廢于國,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孔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輔助也。
夫文之所加者深,則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則威之所制者廣。三代之盛,至于刑錯兵寢者,其本末有序,帝王之極功也。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用重典。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凡殺人者踣諸市,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積。其奴,男子入于罪隷,女子入舂槁。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B062者,皆不為奴。

周道既衰,穆王-荒,命甫侯度時作刑,以詰四方。黑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闢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蓋多於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謂刑亂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時,王道浸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晉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闢。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閒之以誼,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製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瀅。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闢,則不忌于上,並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僥倖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闢之興,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鄭國,制參闢,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闢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貨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子產報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材,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
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傷之,曰:「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孟氏使陽膚為士師,問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陵夷至于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闢,有鑿顛、怞脅、鑊亨之刑。

至于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躁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而堅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堅,於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當孝惠、高後時,百姓新免毒-,人欲長幼養老。蕭、曹為相,填以無為,從民之慾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稀。

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勸趣農桑,減省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于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