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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譯註    P 6


作者:劉知幾
頁數:6 / 203
類別:中國古代史

 

國語譯註

作者:劉知幾
第6,共203。
徒第五,太保第六,太師第七,太史第八,宗伯第九,然後天子履行親耕儀式。收穫時也如此。農具都動用起來了,大家都勤奮地從事耕作,整治田界,天天拿着鋤具,不錯過農時,國家的財物因此而不缺乏,百姓因此而和睦相處。「當時,天子的事務只注重於農耕,從不要求自己的官員幹別的事而妨礙農務,春、夏、秋三季務農而在冬季演習武功,因此征伐則有鬥志、守備則有財力。像這樣,才能取悅于神靈而得到民眾擁戴,祭祀能按時供應而國家用度充裕。“現在陛下打算繼承先王的事業而廢棄那最重要的事情,使供神的祭品匱乏而阻塞民眾的財路,以後靠什麼向神祈福、役使民眾呢?」宣王不聽勸諫。三十九年後,在千畝發生戰爭,王室的軍隊被姜氏之戎打敗。

仲山父諫宣王立戲



  
7講:魯武公以括與戲見王①,王立戲,樊仲山父諫曰②:「不可立也!不順必犯,犯王命必誅,故出令不可不順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順,民將棄上。夫下事上、少事長,所以為順也。今天子立諸侯而建其少,是教逆也。若魯從之而諸侯效之,王命將有所壅;若不從而誅之,是自誅王命也。是事也,誅亦失,不誅亦失,天子其圖之!」王卒立之。魯侯歸而卒,及魯人殺懿公而立伯禦。

【註釋】

①魯武公:魯國的國君,名敖,公元前825至前816年在位。據《史記·魯世家》,他帶括、戲朝見周王在公元前817年。括:武公的長子,亦即後文的「伯禦」。據《史記》記載,他于公元前806年被魯人擁立為君,至公元前796年被周王誅殺。戲:括的弟弟,武公去世後他繼位為魯君,即懿公(前815—前807年)。王:此指周宣王,名靜,公元前827至前782年在位。②樊仲山父:周大臣,因其封地在樊(今陝西西安市東南),故以樊為氏。「父」是當時對成年男子的美稱,亦作「甫」;「仲」是他的排行(次子)。

【譯文】


  

魯武公帶著長子括與次子戲朝見周宣王,宣王立戲為魯太子。樊仲山父勸諫說:「不能立戲為太子!不合情理的命令必然被違犯,違犯王命必定要治罪,所以發佈命令不可以不合情理。命令得不到執行,政事就無法治理,勉強施行而不合情理,民眾將拋棄統治者。位卑者事奉位高者,年少者事奉年長者,就因為這樣做是合乎情理的。現在陛下立諸侯而卻封少子為太子,是教人去做違反情理的事。如果魯君服從命令立少子,而諸侯們也倣傚的話,那麼先王立長子的遺訓將得不到執行;如果魯君不服從命令而被治罪,這樣陛下就自己破壞了先王的遺訓。這件事,治罪也不恰當,不治罪也不恰當,請陛下慎重處置!」宣王還是將戲立為魯太子。魯武公回國後去世,到後來魯人果然殺了懿公擁立伯禦。

穆仲論魯侯孝

8講:三十二年春①,宣王伐魯,立孝公②,諸侯從是而不睦。宣王欲得國子之能導訓諸侯者③,樊穆仲曰④:「魯侯孝。」王曰:「何以知之?」對曰:「肅恭明神而敬事耈老,賦事行刑必問于遺訓而咨于故實,不幹所問,不犯所咨。」王曰:「然則能訓治其民矣。」乃命魯孝公于夷宮⑤。

【註釋】

①三十二年:指周宣王三十二年(前796年)。②孝公:魯國君,名稱,魯武公的兒子、括(伯禦)的弟弟。公元前796至前769年在位。③國子:韋昭註雲「國子,同姓諸姬也,凡王子弟謂之國子」。導訓諸侯,指擔任諸侯的伯主(亦稱「霸」)。從有關記載來看,伯主負有督率各諸侯遵奉王室、討伐不服從王命之諸侯的責任和權力。王室勢力衰微後,伯主由力量強的諸侯自任,性質與意義都有所不同。④樊穆仲:即前一篇的樊仲山父,「穆」是他死後的謚。⑤夷宮:韋昭註云:「夷宮者,宣王祖父夷王之廟。古者,爵命必于祖廟。」

【譯文】

三十二年春天,宣王討伐魯國,立魯孝公,諸侯從此與宣王不親近了。宣王想找個能為表率的諸侯來充當伯主,樊穆仲說:「魯君有恭順的德行。」宣王說:「你怎麼知道的呢?」樊穆仲回答說:「他誠信聰明而敬奉長老,頒令行罰必定請教先王的遺訓並查詢過去的成例,使它不觸犯遺訓,不違背成例。」宣王說:「這樣他便能教導和治理自己的民眾了。」於是在夷宮任命了魯孝公。

仲山父諫宣王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