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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經註譯    P 3


作者:老子
頁數:3 / 69
類別:中國哲學

 

老子道德經註譯

作者:老子
第3,共69。
無論學術界在「道」的屬性方面的爭論多麼激烈,學者們都一致認為老子的辯證法思想是其哲學上的顯著特徵。老子認識到,宇宙間的事物都處在變化運動之中的,事物從產生到消亡,都是有始有終的、經常變的,宇宙間沒有永恆不變的東西。老子在本章裡指出,事物都有自身的對立面,都是以對立的方面為自己存在的前提,沒有「有」也就沒有「無」,沒有「長」也就沒有「短」;反之亦然。這就是中國古典哲學中所謂的「相反相成」。本章所用「相生、相成、相形、相盈、相和、相隨」等,是指相比較而存在,相依靠而生成,只是不同的對立概念使用的不同動詞。

在第三句中首次出現「無為」一詞。無為不是無所作為,而是要按照自然界的「無為」的規律辦事。老子非常重視矛盾的對立和轉化,他的這一見解,恰好是樸素辯證法思想的具體運用。他幻想著有所謂「聖人」能夠依照客觀規律,以無為的方式去化解矛盾,促進自然的改造和社會的發展。在這裡,老子並非誇大了人的被動性,而是主張發揮人的創造性,像「聖人」那樣,用無為的手段達到有為的目的。顯然,在老子哲學中有發揮主觀能動性,去貢獻自己的力量,去成就大眾的事業的積極進取的因素。



  
[解讀]樸素辯證法的閃光

樸素的辯證法,是老子哲學中最有價值的部份。在中國的哲學史上,還從來沒有誰像他那樣深刻和系統地揭示出了事物對立統一的規律。老子認為,事物的發展和變化,都是在矛盾對立的狀態中產生的。對立着的雙方互相依存,互相聯結,並能向其相反的方向轉化。而這種變化,他把它認為是自然的根本性質,「反者,道之動也」(第四十章)。老子的辯證法是基于對自然和社會綜合的概括,其目的在於找到一種合理的社會生活的政治制度的模式。他所提出的一系列的對立面,在人類社會生活中隨處可見,如善惡、美醜、是非、強弱、成敗、禍福等,都蘊含著豐富的辯證法原理。譬如說,如果人們沒有對美好事物的認定和追求,也就不會產生對醜惡現象的唾棄;當你還沉浸在幸福或成功的喜悅中時,或許一場災禍或不幸正悄悄臨近。



  
有個哲學家說過:人們講得最多的,卻往往是他最不瞭解的,人們對部分事物和表面現象的關注,常常會忽視整體的隱藏在深層次的、最本質的東西。宋代大詩人蘇東坡在《題西林壁》一詩中寫道:「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這富於哲理的詩句。表述了對事物全體與部分、宏觀與微觀、現象與本質等諸種關係的領悟,這富於啟迪性的人生哲理,與老子的辯證法有異曲同工之妙。如果我們站在歷史的高度上,會發現人類文明的進步是在真理與謬誤、美與醜、進步與落後等矛盾鬥爭中前進的。而辯證法的豐富內涵就包含在全部人類文明史中。

老子的樸素辯證法,對中國文化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傳統文學藝術中有不少體現辯證思維的範疇,就與之有明顯的淵源聯繫。例如「有」與「無」,出自老莊哲學,「有無相生」體現了事物對立統一的辯證關係,實際也體現了藝術創作的辯證關係。後世的作家、藝術家,他們逐步從老莊哲學中引申出了這樣一種思想:通過「有聲」、「有色」的藝術,而進入「無聲」、「無色」的藝術深層境界,才是至美的境界。與之相關,「虛」與「實」的概念也隨之應運而生,而「虛實相生」理論也成為中國古代藝術美學中獨具特色的理論。

「奇」與「正」這對範疇涉及藝術創作中整齊與變化相統一的創造、表現方法,為中國古代作家、藝術家所常用。「正」指正常、正規、正統、整齊、均衡,「奇」指反常、怪異、創新、參差、變化,二者在藝術創造中是「多樣統一」規律的具體表現之一。在創作者們看來,其意味着事物與事物或形式因素之間既有對稱、均衡、整齊以有參差、矛盾、變化,彼此相反相成,正中見奇,奇中有正,奇正相生,於是產生出和諧的、新穎的藝術美。倘若尋根究源,「奇」與「正」作為對立的哲學範疇,正始見于《老子》五八章:「正復為奇」。而將這對範疇移用於文學理論中,則始於劉勰《文心雕龍》。

不容否認,在中國哲學辯證法發展史上,老子的學說及其影響值得大書特書一筆。

3章:

不上賢①,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②,使民不為盜③;不見可欲④,使民不亂。是以聖人之治也,虛其心⑤,實其腹,弱其志⑥,強其骨,恆使民無知、無慾也。使夫知不敢⑦、弗為而已⑧,則無不治矣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