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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全集譯注    P 644


作者:司馬遷
頁數:644 / 287
類別:歷史

 

史記全集譯注

作者:司馬遷
第644,共287。
公儀休,是魯國的博士。由於才學優異做了魯國國相。他遵奉法度,按原則行事,絲毫不改變規制,因此百官的品行自然端正。他命令為官者不許和百姓爭奪利益,做大官的不許佔小便宜。
有位客人給國相公儀休送魚上門,他不肯收納。客人說:「聽說您極愛吃魚才送魚來,為什麼不接受呢?」公儀休回答說:「正因為很愛吃魚,才不能接受啊。現在我做國相,自己還買得起魚吃;如果因為今天收下你的魚而被免官,今後誰還肯給我送魚?所以我決不能收下。」
公儀休吃了蔬菜感覺味道很好,就把自家園中的冬葵菜都拔下來扔掉。他看見自家織的布好,就立刻把妻子逐出家門,還燒燬了織機。他說:「難道要讓農民和織婦無處賣掉他們生產的貨物嗎?」
石奢,是楚昭王的國相,他為人剛強正直廉潔公正,既不阿諛逢迎,也不膽小避事。一次出行屬縣,恰逢途中有兇手殺人,他追捕兇犯,竟是自己的父親。他放走父親,歸來便把自己囚禁起來。他派人告訴昭王說:「殺人兇犯,是為臣的父親。若以懲治父親來樹立政績,這是不孝;若廢棄法度縱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該當死罪。」昭王說:「你追捕兇犯而沒抓獲,不該論罪伏法,你還是去治理國事吧。」石奢說:「不偏袒自己父親,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責,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則是為臣的職責。」於是石奢不聽從楚王的命令,刎頸而死。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i,偉)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麼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太史公說:「孫叔敖口出一言,郢都的市場秩序得以恢復。子產病逝,鄭國百姓失聲痛哭。公儀休看到妻子織出的布好就把她趕出家門。石奢放走父親而自殺頂罪,使楚昭王樹立了美名。李離錯判殺人罪而伏劍身亡,幫助晉文公整肅了國法。
【原文】【註解】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1)。文武不備(2),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3),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4)。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5),世俗盛美(6),政緩禁止(7),吏無奸邪,盜賊不起。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8),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9),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十,次行不定(11)。」相曰:「如此幾何頃乎(12)?」市令曰:「三月頃。」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13)。」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臣請遂令復如故。」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14),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裡使高其梱(15)。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王許之。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16),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1)奸:邪惡詐偽之事。(2)文武:本義指文治(禮樂教化)和武功,這裡指行政法規和刑罰。(3)循理:依照原則行事。(4)處士:隱居不士的人。(5)和合:和睦同心。(6)盛美:非常美好。盛:盛大,引申為程度深。(7)禁止:有禁則止,聽從命令的意思。(8)春夏以水: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為春夏時節借河水上漲使採伐的林木順流而下運出去。(9)更:更改。十莫安其處:無人安心於在市中經營本業。處:位置。 次行:次序。(11)幾何頃:有多久。(12)頃:時間短,此泛指時間。(13)復:恢復。(14)庳車:矮車,車的底座低。(15)閭裡:鄉里,古代居民組織。先秦時以二十五家為裡,一萬二千五百戶為鄉。 (16):門限,即門檻。(17)不教: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從其化:順從他的教化。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1)。鄭昭君之時,以所愛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2)。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3),斑白不提挈(4),僮子不犁畔(5)。二年,市不豫賈(6)。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四年,田器不歸(7)。五年,士無尺籍(8),喪期不令而治(9)。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1)列大夫:居大夫之列。(2)按:此段所言與卷四十二《鄭世家》內容有出入。《鄭世家》記子產是鄭成功的小兒子,曾先後事簡公、定公、聲公,並無任鄭昭君國相的記載。 (3)豎子:鄙賤他人的稱呼,猶「小子」。此指游手好閒和浪蕩子。 戲狎:輕浮嬉戲。 (4)斑白:鬢髮花白,此借指老人。提挈:提著東西。挈,提。 (5)僮子:兒童。犁畔:在田邊耕種,指幹農活。 (6)不豫賈:不預先抬高物價,到交易時買賣雙方公平議價。豫,同「預」。賈,同「價」。(7)田器:種田的農具。 (8)無尺籍:沒有戰功。漢制,把殺敵斬首的功勞記錄在一尺長的竹板上,稱「尺籍」。此句是說男子不必再當兵出征。 (9)治:此指辦喪事。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為魯相(1)。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2)。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3),遺君魚(4),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5),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6),拔其園葵而棄之(7)。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8),燔其機(9),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十」?
(1)高弟:一作「高弟」,指才優而學業品弟高。 (2)受大者:領取俸祿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取小:佔小便宜。 (3)嗜:極為喜好。 (4)遺:贈送。 (5)免:免官。 (6)茹:蔬菜的總稱。(7)園葵:菜園中的冬葵菜。 (8)家婦:妻子。(9)燔:燒。 十工女:此指織婦。 讎:出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1)。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2)。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3),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4),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5)。過聽殺人(6),自拘當死(7)。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8),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9),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十,失死則死(11)。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2),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13)。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子產病死,鄭民號哭。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