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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 上    P 86


作者:司馬光
頁數:86 / 597
類別:中國古代史

 

資治通鑑 上

作者:司馬光
第86,共597。
其後人有盜高廟坐前玉環,得;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按「盜宗廟服禦物者」為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無道,乃盜先帝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許之。

太宗孝文皇帝中四年(乙丑,公元前一七六年)



  
冬,十二月,潁陰懿侯灌嬰薨。

春,正月,甲午,以御史大夫陽武張蒼為丞相。蒼好書,博聞,尤邃律歷。

上召河東守季布,欲以為御史大夫。有言其勇、使酒、難近者;至,留邸一月,見罷。季布因進曰:「臣無功竊寵,待罪河東,陛下無故召臣,此人必有以臣欺陛下者。今臣至,無所受事,罷去,此人必有毀臣者。夫陛下以一人之譽而召臣,以一人之毀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識聞之,有以窺陛下之淺深也!」上默然,慚,良久曰:「河東,吾股肱郡,故特召君耳。」

上議以賈誼任公卿之位。大臣多短之曰:「洛陽之人,年少初學,專欲擅權,紛亂諸事。」於是天子後亦疏之,不用其議,以為長沙王太傅。

絳侯周勃既就國,每河東守、尉行縣至絳,勃自畏恐誅,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之。其後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逮捕勃,治之。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與獄吏,獄吏乃書牘背示之曰:「以公主為證。」公主者,帝女也,勃太子勝之尚之。薄太后亦以為勃無反事。帝朝太后,太后以冒絮提帝曰:「絳侯始誅諸呂,綰皇帝璽,將兵于北軍,不以此時反,今居一小縣,顧欲反邪?」帝既見絳侯獄辭,乃謝曰:「吏方驗而出之。」於是使使持節赦絳侯,復爵邑。絳侯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


  

作顧成廟。

太宗孝文皇帝中五年(丙寅,公元前一七五年)

春,二月,地震。

初,秦用半兩錢,高祖嫌其重,難用,更鑄莢錢。於是物價騰踴,米至石萬錢。夏,四月,更造四銖錢,除盜鑄錢令,使民得自鑄。

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僱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它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為利其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搒笞奔走者甚眾。夫縣法以誘民,使入隱阱,孰多於此!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奈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銅布于天下,其為禍博矣,故不如收之。」賈山亦上書諫,以為:「錢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上不聽。

是時,太中大夫鄧通方寵幸,上欲其富,賜之蜀嚴道銅山,使鑄錢。吳王濞有豫章銅山,招致天下亡命者以鑄錢;東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而國用饒足。於是吳、鄧錢布天下。

初,帝分代為二國,立皇子武為代王,參為太原王。是歲,徙代王武為淮陽王;以太原王參為代王,盡得故地。

太宗孝文皇帝中六年(丁卯,公元前一七四年)

冬,十月,桃、李華。

淮南厲王長自作法令行于其國,逐漢所置吏,請自置相、二千石;帝曲意從之。又擅刑殺不辜及爵人至關內侯;數上書不遜順。帝重自切責之,乃令薄昭與書風諭之,引管、蔡及代頃王、濟北王興居以為儆戒。

王不說,令大夫但、士伍開章等七十人與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謀以輦車四十乘反谷口;令人使閩越、匈奴。事覺,有司治之。使使召淮南王。王至長安,丞相張蒼、典客馮敬行御史大夫事,與宗正、廷尉奏:「長罪當棄市。」制曰:「其赦長死罪,廢,勿王;徙處蜀郡嚴道邛郵。」盡誅所與謀者。載長以輜車,令縣以次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