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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    P 9


作者:韓非
頁數:9 / 73
類別:哲學

 

韓非子

作者:韓非
第9,共73。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奸邪無所依。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也。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淩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鬥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屬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二柄第七


  
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故世之奸臣則不然,所惡則能得之其主而罪之,所愛則能得之其主而賞之。今人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於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釋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則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故田常上請爵祿而行之群臣,下大鬥斛而施於百姓,此簡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簡公見弑。子罕謂宋君曰:‘夫慶賞賜予者,民之所喜也,君自行之;殺戮刑罰者,民之所惡也,臣請當之。’於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見劫。田常徒用德而簡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為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則是世主之危甚於簡公、宋君也。故劫殺擁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亡者,則未嘗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