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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 下    P 28


作者:司馬光
頁數:28 / 862
類別:中國古代史

 

資治通鑑 下

作者:司馬光
第28,共862。
及平陳,獲宋、齊舊樂器,並江左樂工,帝令廷奏之,嘆曰:「此華夏正聲也。」乃調五音為五夏、二舞、登歌、房內等十四調,賓祭用之。仍詔太常置清商署以掌之。

時天下既壹,異代器物,皆集樂府。牛弘奏:「中國舊音多在江左。前克荊州得梁樂,今平蔣州又得陳樂。史傳相承以為合古,請加修緝以備雅樂。其後魏之樂及後周所用,雜有邊裔之聲,皆不可用,請悉停之。」冬,十二月,詔弘與許善心、姚察及通直郎虞世基參定雅樂。世基,荔之子也。



  
己巳,以黃州總管周法尚為永州總管,安集嶺南,給黃州兵三千五百人為帳內,陳桂州刺史錢季卿等皆詣法尚降。定州刺史呂子廓,據山洞,不受命,法尚擊斬之。

以駕部侍郎狄道辛公義為岷州刺史。岷州俗畏疫,一人病疫,閤家避之,病者多死。公義命皆輿置己之聽事,暑月,病人或至數百,廳廓皆滿。公義設榻,晝夜處其間,以秩祿具醫藥,身自省問。病者既愈,乃召其親戚諭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相染者,吾死久矣。」皆慚謝而去。其後人有病者,爭就使君,其家親戚固留養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後遷并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露坐,親自驗問。十餘日間,決遣咸盡,方還聽事受領新訟。事皆立決;若有未盡,必須禁者,公義即宿聽事,終不還邠。或諫曰:「公事有程,使君何自苦!」公義曰:「刺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禁人在獄而安寢于家乎!」罪人聞之,咸自款服。後有訟者,鄉閭父老遽曉之曰:「此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高祖文皇帝上之上開皇十年(庚戌,公元五九零年)

春,正月,乙未,以皇孫昭為河南王,楷為華陽王。昭,廣之子也。

二月,上幸晉陽,命高熲居守。夏,四月,辛酉,至自晉陽。

成安文子李德林,恃其才望,論議好勝,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無功,十年不徙級。德林數與蘇威異議,高熲常助威,奏德林狠戾,上多從威議。上賜德林莊店,使自擇之,德林請逆人高阿那肱衛國縣市店,上許之。及幸晉陽,店人訴稱高氏強奪民田,于內造店賃之。蘇威因奏德林誣罔。妄奏自入,司農卿李圓通等復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戶,請計日追臓。」上自是益惡之。虞慶則等奉使關東巡省,還,皆奏稱「鄉正專理辭訟,黨與愛憎,公行貨賄,不便於民。」上令廢之。德林曰:「茲事臣本以為不可,然置來始爾,復即停廢,政令不一,朝成暮毀,深非帝王設法之義。臣望陛下自今群臣于律令輒欲改張,即以軍法從事;不然者,紛紜未已。」上遂發怒,大詬云:「爾欲以我為王莽邪!」先是,德林稱父為太尉諮議以取贈官,給事黃門侍郎猗氏陳茂等密奏:「德林父終於校書,妄稱諮議。」上甚銜之。至是,上因數之曰:「公為內史,典朕機密,比不可豫計議者,以公不弘耳,寧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因出為湖州刺史。德林拜謝曰:「臣不敢復望內史令,請但預散參。」上不許,遷懷州刺史而卒。

李圓通,本上微時家奴,有器干;及為隋公,以圓通及陳茂為參佐,由是信任之。梁國之廢也,上以梁太府卿柳莊為給事黃門侍郎。莊有識度,博學,善辭令,明習典故,雅達政事,上及高熲、蘇威皆重之。與陳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譖之於上,上稍疏之,出為饒州刺史。

上性猜忌,不悅學,既任智以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臓污,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于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尚書左仆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上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上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死。」上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上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捶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未幾,怒甚,又于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上不從,竟于殿廷殺之。上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臣之不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