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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P 600


作者:脫脫
頁數:600 / 657
類別:歷史

 

宋史 上

作者:脫脫
第600,共657。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九月,浚罷,趙鼎為尚書左仆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祠。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併兼四川轉運副使。席益以憂去,樞密直學士胡世將代之。十月,鼎罷,秦檜獨相。九年,和議成。簽書樞密院事樓炤宣諭陝西還,以金四千兩、銀二十萬兩輸激賞庫,皆取諸蜀者。會吳玠卒,以世將為宣撫副使,以吏部尚書張燾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撫使。上諭輔臣曰:「燾可付以便宜。如四川前日橫斂,宜令減以紓民。」成都帥行民事,自燾始。世將奏以宣撫司參議官井度兼四川轉運副使。
十一年正月,趙開卒。自金人犯陝、蜀,開職饋餉者十年,軍用無乏,一時賴之。其後計臣屢易,于開經畫無敢變更。然茶、鹽、榷酤、奇零絹布之征,自是為蜀之常賦,雖屢經蠲減而害不去,議者不能無咎開之作俑焉。
十月,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十二年,世將卒,改宣撫使。十三年,剛中獻黃金萬兩。十五年正月,剛中奏減成都路對糴米三之一。四月,省四川都轉運使,以其事歸宣撫司。剛中尋以事忤秦檜,於是置四川總領所錢糧官,以太府少卿趙不棄為之。又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十六年,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緡,激賞絹二萬匹,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總制錢五十萬緡充邊費。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剛中赴行在,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
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千緡,坊場、河度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緡。時宣撫司降賜庫貯米一百萬石,乃命行中酌度對糴分數均減。


  
十八年,罷四川宣撫司,以璆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嗣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宣撫司降賜庫錢,除制置司取撥二十萬緡,余令總領所貯之。二十二年,總領所奏蠲諸路欠紹興十七年以前折估糴本等錢一百二十九萬餘緡,米九萬八千七百餘石,綾、絹一萬四千餘匹。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鐘世明同四川制、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餘匹,合一百六十餘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
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億,詔制置蕭振、總領湯允恭、主管茶馬李澗、成都轉運判官許尹、潼川轉運判官王之望措置寬恤,於是之望奏減四川上供之半。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六萬九千餘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匹一千;又減韓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餘緡。
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卒,李文會代之。二十八年,文會卒,中書舍人王剛中代之。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糴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緡。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緡。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緡。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瞻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五萬緡。淳熙十六年詔:「四川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紹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資普榮敘州、富順監凡夏輸亦如之。尋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四年,蠲紹熙三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五匹。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年。十一年,蠲天水軍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將利、河池兩縣各蠲十之五,以經兵也。

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貨上三(布帛和糴漕運)
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綢、絹、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顯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絶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于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綢、絹以助軍。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綉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歷四年復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先是,咸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準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綢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五千五百餘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