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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P 632


作者:脫脫
頁數:632 / 657
類別:歷史

 

宋史 上

作者:脫脫
第632,共657。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美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淳熙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御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額五萬貫。明年,又減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十年,並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光宗紹熙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嘉泰三年,罷舒、蘄鼓鑄;開禧三年,復之。
嘉定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凡沿江私度及邊徑嚴禁漏泄,及于邊界三里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京西、湖北之鐵錢,則取給于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並富民監于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前宋時,川、陝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復行鐵錢。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二十二年,復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二錢。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籍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邛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乞從鼓鑄。」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于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並同當三錢。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于江陵。
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端平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泄于海舶,申嚴下海之禁。嘉熙元年,新錢當二並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淳祐四年,右諫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泄;銅器鉟銷,猶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復申嚴漏泄之禁。


  
八年,監察御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于運轉,故錢廢于蟄藏;自稱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販于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泄于外夷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尤多於諸郡。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餘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于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奸知畏矣。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禦之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十年,以會價低減,復申嚴下海之禁。十二年,申嚴鉟銷之禁及偽造泄之法。咸淳元年,復申嚴鉟銷、漏禁。寶祐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

志第一百三十四食貨下三
○會子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于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于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四年,復行于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于蜀不可行于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效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並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准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並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並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裡,故得免焉。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于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余如舊鬻之,或于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