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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P 653


作者:脫脫
頁數:653 / 657
類別:歷史

 

宋史 上

作者:脫脫
第653,共657。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曲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醖用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穀麥,準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曲,麥一斗為曲六斤四兩。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製置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曲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曲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余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裡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聖以後,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為酒醪以靡谷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慶歷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醖公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復言:「知莫州柴貽范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戶鬻酒虧額,原于曲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為今之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以便入出。」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制論。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于官。未幾,詔勿行,止以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曲錢,較年額損曲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二年,詔:「在京鬻曲,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複舊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蠲未請曲數十萬斤。」先是,京師曲法,自熙寧四年更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醖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裁其價。三年,詔:「帶輸舊曲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于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醖。增永興軍乾祐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內增月限以輸,併除限內罰息,其倍罰曲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免一分。
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紹聖二年,左司諫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並復熙寧之數。詔:「熙寧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于例外供饋。」後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數,諸將並城砦止許于官務寄釀。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無害公費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初,元祐臣僚請罷榷醋,戶部謂本無禁文。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歸常平,至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計之。十月,諸路官監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余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以兩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縣、鎮、村並禁,其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者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