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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P 654


作者:脫脫
頁數:654 / 657
類別:歷史

 

宋史 上

作者:脫脫
第654,共657。
政和二年,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于諸路,治平前歲課三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較。」從之。四年,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以增虧為賞罰。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復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令斤增錢三,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清務者,本州選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闕則募人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庫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臓罪之,監官移替。三年,發運使陳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為江、浙新復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余輸大觀庫。五年,罷夔路榷酤,未幾複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並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運司。七年,諸路鬻醋息,率十五為公使,余如鈔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毋得移用。靖康元年,兩浙路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曲直賤,民規利,輕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渡江後,屈于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于提刑,或領于漕司,或分隷于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于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價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價平依舊。
紹興元年,兩浙酒坊于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隷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五年,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隷制總司。六年,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其增羡給郡縣用。罷四川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之。


  
七年,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
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
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淳熙二年。


  
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醖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醖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輸,不覆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贍軍酒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隷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綿、邛、蜀、彭、簡、果州、富順監並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減二年磨勘,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勘。
二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複製之。
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隷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並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買酒庫。凡未分隷經、總制錢處,並立額分隷,補趁虧額。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見九年。
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帥,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行在,三分給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十四隷三衙,輸課于左藏南庫,餘錢充隨年贍軍及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息錢一百六十萬,曲錢二萬,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其後增為五十萬。四年,立場務官賞格。七年,以淮西總領周閟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都統司庫十八,馬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為額;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禦前酒庫;以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八年,知常德府劉邦翰言:「江北之民困于酒坊,至貧乏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申嚴抑買之禁。淳熙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困弊,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于四川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寧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闢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給于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坑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硃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