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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P 64


作者:脫脫
頁數:64 / 384
類別:歷史

 

金史

作者:脫脫
第64,共384。
興定元年正月乙酉,月犯畢左股第二星。四月戊辰,太白晝見于井,百六十有二日乃伏。八月戊申,歲星晝見于昴,六十有七日伏。九月癸巳,月犯東井西扇第二星。十月癸丑,夜有流星大如杯,尾長丈餘,自軒轅起貫太微,沒于角宿之上。十一月癸未,月暈歲星、熒惑二星,木在胃,火在昴。丙戌,太白晝見。十二月戊午,月食。二年六月乙卯,月食。八月壬戌,有流星大如杯,尾長丈餘,其光燭地,起建星,沒尾中。一雲自東北至西北而墜,其光如塔狀,先有聲如風,後若雷者三,窗紙皆震。十月庚申,月犯軒轅左角之少民星。十二月壬子,月食,既。三年五月庚戌,月食,既。壬子,太白晝見于參,三十有六日經天,又百八十四日乃伏。七月壬寅初昏,在星自西南來,其光燭地,狀如月而稍不圓,色青白,有小星千百環之,若迸火然,墜於東北,少頃有聲如鼓。八月丁卯,歲星犯輿鬼東南星。己巳,歲星晝見于柳,百有九日乃伏。十一月乙巳,月食。癸丑,白虹二,夾月,尋復貫之。四年正月庚子,月犯東井。三月甲寅,歲星犯鬼、積屍氣。五月甲辰,月食;六月戊辰,犯鎮星。己巳,太白晝見于張,百八十有四日乃伏。十一月壬辰,歲星晝見于翼,六十有七日,夜又犯靈台北第一星。五年正月辛丑,太白晝見于牛,二百三十有二日乃伏。司天夾谷德玉等奏以為臣強之象,請致祭以禳之。宣宗曰:「鬥、牛吳分,蓋宋境也。他國有災,吾禳之可乎。」九月庚戌,歲星犯左執法。閏十二月戊子,熒惑犯軒轅。甲午,月犯熒惑。戊戌,鎮星晝見于軫。己亥,太白晝見于室。六年正月辛酉,月犯熒惑;壬戌,犯軒轅。三月壬子,月食太白。癸亥,月食。丙寅,歲星犯太微左執法。七月乙亥,太白經天,與日爭光。八月己卯,彗星出於亢宿、右攝提、周鼎之間,指大角,太史奏:「除舊佈新之象,宜改元修政以消天變。」於是改是年為元光元年。九月丁未,滅。壬申,月食歲星。
元光二年八月乙亥,熒惑入輿鬼,掩積屍氣;十月壬午,犯靈台;十一月,又犯心大星。
哀宗正大元年正月丙午,月犯昴;三月癸丑,犯熒惑。是月,熒惑逆行犯左執法。四月癸酉,熒惑犯右執法。乙未,太白、辰星相犯。三年十一月丙辰,月掩熒惑。丁巳,熒惑犯歲星;庚申,犯壘壁陣。癸酉,五星並見于西南。十二月,熒惑入月。四年正月壬戌,熒惑犯太白。六月丙辰,太白入井。七月丁亥,熒惑犯鬥從西第二星。五年五月乙酉,月掩心大星。七年十月己巳,月暈,至五更復有大連環貫之,絡北斗,內有戟氣。十二月庚寅,有星出天津下,大如鎮星而色不明,初犯輦道,二日見于東北,在織女南;乙未,入天市垣,戊申方出;癸丑,歷房北,復東南行,入積薪,凡二十五日而滅。
天興元年七月乙巳,太白、歲星、熒惑、太陰俱會于軫、翼,司天武亢極言天變,上惟嘆息,竟亦不之罪也。八月甲戌,太白、歲星交。閏九月己酉,彗星見東方,色白,長丈餘,彎曲如象牙,出角、軫南行,至十二日長二丈,十六日月燭不見,二十七日五更復出東南,約長四丈餘,至十月一日始滅,凡四十有八日。司天奏其咎在北,哀宗曰:「我亦北人,今日之事,我當滅也,何乃不先不後,適丁此乎!」


  

志第二
志第二
      歷上
昔者聖人因天道以授人時,厘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自漢太初迄于前宋,治歷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天運,至不齊也,人方製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多,不能無爽故爾。
金有天下百餘年,歷惟一易。天會五年,司天楊級紹造《大明歷》,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為歷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歷》而增損之也。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日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歷》,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歷》。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歷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歷之親疏,以知微歷為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歷,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授時歷》焉。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歷志》。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余: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余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余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余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日,余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余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余。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余秒。
求天正經朔
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余,以減通積分為朔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余,即所求天正經大小余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大小余,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余秒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恆氣小余,如沒限以上,為有沒之氣。以秒母乘之,內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余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並恆氣大庾,命為沒日。
求滅日
置有滅之朔小余,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並經朔大庾,命為滅日。
○步卦候第二
候策:五,余三百八十,秒八十。
卦策:六,余四百五十七,秒六。
貞策:三,余二百二十八,秒四十六。
秒母:九十。
辰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半辰法:一千三百七半。
刻法:三百一十三,秒八十。
辰刻:八,十百四分,秒六十。
半辰刻:四,五十二分,秒三十。
秒母:一百。
求七十二候
置中氣大小余,命之為初候,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及末候也。
求六十四卦
置中氣大小余,命之為公卦;以卦策累加之,得闢卦;又加之,得侯內卦。以貞策加之,得節氣之初,為侯外卦;又以貞策加之,得大夫卦。又以卦策加之,為卿卦。
求土王用事
以貞策減四季中氣大小余,即土王用事日也。
求發斂
置小余,以六因之,如辰法而一為辰。如不盡,以刻法除之為刻。命子下算外,即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如加半辰法,即命子刻初。
表略
○步日躔第三
周天分: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九十三分,五百三十秒。
歲差:六十九,五百三十秒。秒母一萬。
周天諶: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六十八秒。
象限:九十一,三十一分,九秒。
二十四氣日積度及盈縮
求每日盈縮朓朒
各置其氣損益率,求盈縮之損益,求朒磕用朒磕之損益。六因,如象限而一,為氣中率。與後氣中率相減,為合差。半合差加減其氣中率,為初末泛率。至後:加初,減末。分後:減初,加末。又置合差,六因,如象限而一,為日,半之,加減初未泛率,為初末定率。至後:減初,加末。分後:加初,減末。以日差累加減其氣初末定率,為每日損益分。至後減,分後加。各以每日損益分加減氣下盈縮、朒磕,為每日盈縮、朒磕二分前一氣元後率相減為合差者,皆用前氣合差。
求經朔弦望入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