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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P 174


作者:脫脫
頁數:174 / 384
類別:歷史

 

金史

作者:脫脫
第174,共384。
傅,正四品。掌師範輔導、參議可否,若親王在外,亦兼本京節鎮同知。府尉,從四品。本府長史,從五品。明昌三年改,掌警嚴侍從、兼總統本府之事。司馬,從六品。同檢校門禁、總統府事。文學二人,從七品。掌贊導禮義、資廣學問。記室參軍,正八品。掌表箋書啟之事。大定七年八月始置。二十年,不專除,令文學兼之。
諸駙馬都尉,正四品。
提舉衛紹王家屬。提舉,從六品。同提舉,從七品。舊為東海郡侯邑令,丞。
提舉鎬厲王家屬。提舉,同提舉。以上二宅,天興元年始聽自便。


  
提控鞏國公家屬。提控。同提控。
太后兩宮官屬。正大元年置。
衛尉,從三品。副衛尉,從四品。左典禁,右典禁,從五品。奉令,正七品。奉丞,正八品。太仆,正六品。副仆,正七品。門衛二員,正六品。典寶二員,正六品。謁者二員,從六品。閣正,從七品。閣丞,從八品。食官令,正八品。食官丞,正九品。宮令,正八品。宮丞,正九品。醫令,正八品。醫丞,正九品。飲官令,正八品。飲官丞,正九品。主藏,正八品。副主藏、主廩,從八品。副主廩,正九品。
大興府
尹一員,正三品。掌宣風導俗、肅清所部,總判府事。余府尹同。兼領本路兵馬都總管府事。車駕巡幸,則置留守同知、少尹、判官。惟留判不別置,以總判兼之。同知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余府同知同此。少尹一員,正五品。掌同同知。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五品。掌諮議參佐、糾正非違、紀綱眾務,分判吏部、工案事。推官二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戶、刑案事,內戶推掌通檢推排簿籍。舊一員,大定五年增一員。知事,正八品。掌付事勾稽省署文牘、總錄諸案之事。都孔目官,女直司一員,漢人司一員,職同知事,掌監印、監受案牘。余都孔目官同此。不常置,省則吏目攝。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內女直十五人,漢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員,掌呈覆糾正本案文書。余分前後行,其他處應設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點所處仍舊。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設六案,不及者設三案,五人以下設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知法三員,從八品。女直一員、漢人二員,掌律令格式、審斷刑名。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寫法狀,以前後行吏人選。公使百人。女直教授一員。東京、北京、上京、河東東西路、山東東西路、大名、咸平、臨潢、陝西統軍司、西南招討司、西北路招討司、婆速路、曷懶路、速頻、蒲與、胡裡改、隆州、泰州、蓋州並同此。皆置醫院,醫正一人,醫工八人。
諸京留守司


  
留守一員,正三品。帶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同知留守事一員,正四品。帶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副留守一員,從四品。帶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留守判官一員,從五品。都總管判官一員,從五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推官一員,從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司獄一員,正八品。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東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漢人司吏,三十萬戶以上六十人,二十五萬戶五十五人,十萬戶以上四十人,七萬戶以上三十五人,五萬戶以上三十人,三萬戶以上二十四人,不及萬戶十人。譯人,上京、北京各三人,東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知法,女直、漢人各一員,南京漢人二員。抄事一人,掌抄錄事目、書寫法狀。公事百人。
京城門收支器物使。貞祐元年置,每城一面設一員。五年,南京隨門添設。舊有小都監,後省。正八品,十四員,戶部闢舉。開陽門、宣仁門、安利門、平化門、通遠門、宜照門、利川門、崇德門、迎秋門、廣澤門、順義門、迎朔門、順常門、廣智門,已上各門副尉兼職。貞祐五年制,乃罷小都監。十四門尉,從七品。副尉,正九品。
上京提舉皇城司提舉一員,從六品。同提舉一員,從七品。司吏一人。
南京提舉京城所提舉一員,正七品。同提舉一員,從七品。掌本京城壁及繕修等事,不常置。上京同此。管勾一員,正八品。掌佐繕治。受給官一員,掌收支之事。壕寨官一員,掌監督修造。
皇城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宮闕繕修之事,不常置。
管勾北太一宮,同樂園二員,正八品。掌守宮園繕修之事。
慶元宮小都監三員,掌鋪陳祭器諸物。余宮同。
花園小都監二員。
東京宮苑使一員。西京、北京同。
東京、西京禦容殿,閣門各二員,掌享祀禮數、鋪陳祭器。
東京萬寧宮小都監一員。
按察司
本提刑司,承安三年以上京、東京等提刑司併為一提刑使,兼宣撫使勸農採訪事,為官稱。副使、判官以兼宣撫副使、判官為名。復改宣撫為安撫,各設安撫判官一員、提刑一員,通四員。安撫司,掌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審錄重刑事。安撫判官則銜內不帶勸農採訪事,令專管千戶謀克。安撫使副內,差一員于咸平、一員于上京分司。承安四年罷咸平分司,使在上京、副在東京,各設簽事一員。承安四年改按察司,貞祐三年罷,止委監察採訪。
使一員,正三品。掌審察刑獄、照刷案牘、糾察濫官污吏豪猾之人、私鹽酒麴並應禁之事,兼勸農桑,與副使、簽事更出巡案。副使,正四品。兼勸農事。簽按察司事,正五品。承安四年設。判官二員,從六品。大定二十九年設。明昌元年以陝西地闊,添一員。知事,正八品。承安三年,上京者兼經歷安撫司使。泰和八年十一月,省議以轉運司權輕,州縣不畏,不能規措錢谷,遂詔中都都轉運,依舊專管錢谷事,自余諸路按察使併兼轉運使,副使兼同知,簽按察併兼轉運副,添按察判官一員,為從六品。中都、西京路按察司官止兼西京路轉運司事。遼東路惟上京按察安撫使及簽事依舊署本司事。遼東轉運使兼按察副使,同知轉運使兼簽按察司事,轉運副使兼按察判官,添知事一員。知法二員,從八品。書史四人,書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右中都、西京並依此置。陝西、上京兩路設簽按察司事二員,上京簽安撫司事。
上京、東京等路按察司並安撫司。使,正三品。鎮撫人民、譏察邊防軍旅之事,仍專管猛安謀克,教習武藝及令本土純願風俗不致改易。副使二員,正四品。簽安撫司事,正五品。簽按察司事,正五品。知事兼安撫司事,正八品。知法四員,從八品。書史四人,上京、東京書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漢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漢人五人。北京、臨潢,女直三人、漢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漢人七人。山東,女直三人、漢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漢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右按察使于上京、副使于東京各路設簽事一員,分司勾當。惟安撫司不帶「勸農」字,內知事于上京、自余並于兩處分減存設。
諸總管府謂府尹兼領者。
都總管一員,正三品。掌統諸城隍兵馬甲仗,總判府事。同知都總管一員,從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總管兼來遠軍事兵馬。副都總管一員,正五品。所掌與同知同。總管判官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總府眾務,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員,從六品。掌紀綱眾務,分判戶、禮案,仍掌通檢推排簿籍。推官一員,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知法一員。司吏,女直,山東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東東路、咸平府、臨潢府各十二人,曷懶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東路八人,河東南北路、京兆、慶陽、臨洮、鳳翔、延安各四人。漢人,戶十八萬以上四十二人,十五萬以上四十人,十三萬以上三十八人,十萬以上三十五人,七萬以上三十二人,五萬以上二十八人,三萬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萬戶二十人,婆速路、曷懶路各二人。譯人,咸平三人,河北東西、山東東西、曷懶、大名、臨潢 各二人,余各一人。通事,婆速、曷懶路高麗通事一人,臨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慶陽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臨潢別置移剌十三人。凡諸府置員並同,惟曷懶路無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