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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25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25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325,共712。
 航海法對國外貿易,即對因國外貿易而增加的財富,是不利的。一國對外國的通商關系,象個別商人對他所交易的人的關系一樣,以賤買貴賣為有利。但是,在貿易完全自由的情況下,一個國家最可能有賤買的機會,因為貿易完全自由,鼓勵一切國家,把它所需的物品,運到它那邊來。由於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貴賣,因為買者麇集於它的市場,貨物售價可盡量提高。誠然,航海法,對來到英國輸出英國產物的外國船只,未曾課稅。甚至往時輸出貨物和輸入貨物通常都要納的外人稅,由於以後若幹法令,有大部分輸出品,無須再繳納了。但這一切,都不足減輕航海法對國外貿易的有害傾向。外國人如果因為受我們禁止,或被我們課取高關稅,不能來此售賣,也不能來此購買。空船來我國裝貨的外國人,勢必損失從他們國家到大不列顛的船費。所以減少售賣者人數,即是減少購買者人數。這樣,與貿易完全自由的時候比較,我們不僅在購買外國貨物時,要買得更貴,而且在售賣本國貨物時,要賣得更賤。但是,由於國防比國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國各種通商條例中,航海法也許是最明智的一種。
 給外國產業加上若幹負擔,以獎勵國內產業,一般有利的第二場合是,在國內對國內生產物課稅的時候。在這場合,對外國同樣產物課以同額稅,似乎亦合理。這辦法不會給國內產業以國內市場的獨占權,亦不會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資財與勞動,比自然會流入的多。課稅的結果,僅使本來要流入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資財與勞動,不流入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國產業與外國產業,在課稅後,仍能在和課稅前大約相同的條件下互相競爭。在大不列顛,當國內產業的生產物課有此等稅的時候,通常就對同種類外國商品的輸入,課以高得多的關稅,免得國內商人和制造業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說,此等商品要在國內賤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