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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P 716


作者:馬克思
頁數:716 / 772
類別:古典經濟學

 

作者:馬克思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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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如果以上考察的情形,——實際上,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資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況下發生,——也無助于解決我們的問題,那末,關於殖民地關係的論證就更沒有用了。殖民地之所以成為殖民地,——在這裡,我們只是就真正的農業殖民地而言,——不只是由於它擁有尚處于自然狀態中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而是由於這樣一種情況:這些土地還沒有被人佔有,還沒有受土地所有權的支配。就土地來說,造成古老國家和殖民地之間巨
852大區別的,正如威克菲爾德所正確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存在。而且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農學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輩的經濟學家很早就指出了這一點。不管殖民地移民是無條件地佔有土地,或者只是以土地的名義價格為名,實際支付給國家一筆費用,才取得對土地的合法權利,在這裡都是完全無關緊要的。已經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這一情況,在這裡也是無關緊要的。
實際上,土地所有權在這裡並不構成對投資的限制,也不構成對沒有資本的勞動的限制;先來定居的移民已經佔有一部分土地,這並不妨礙新來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變為他們的資本或他們的勞動的使用場所。因此,當我們要研究,土地所有權在它限制土地這個投資場所的地方,將對土地產品的價格和地租發生怎樣的影響時,又談什麼自由的資產階級的殖民地,這是極為荒謬的,因為在那裡,既不存在農業上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也不存在和它相適應的土地所有權形式(總的說來,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並不存在)。例如,李嘉圖在論地租的那一章就是這樣做的。他起初說,要研究土地的佔有對土地產品的價值的影響,但緊接着他卻以殖民地為例,假定那裡的土地相對地說還處于原始狀態中,土地的利用也沒有受到土地所有權壟斷的限制。
單純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不會為土地所有者創造任何地租。但這種所有權使他有權不讓別人去經營他的土地,直到經濟關係能使土地的利用給他提供一個餘額,而不論土地是用於真正的農業還是用於其他生產目的(例如建築等等)。他不能增加或減少這個就業場所的絶對量,但能增加或減少市場上的土地量。所以,正
853如傅立葉曾指出的,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事實是,在所有文明國家中,都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終無人耕種。


  
因此,假定需求狀況要求開墾新的土地,比如說,要求開墾不如一向耕種的土地那樣肥沃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會因為土地產品的市場價格已上漲到這種程度,以致在這種土地上的投資能使租地農場主得到生產價格,從而獲得普通利潤,就白白地把這些土地出租嗎‧絶對不會。投資必須給他提供地租。只有支付給他租金,他才會把土地租出去。所以,市場價格必須漲到生產價格以上,達到P+r,才能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
因為按照假定,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權就沒有任何收益,在經濟上就沒有價值,所以,市場價格只要稍稍超過生產價格,就足以使新的最壞的土地進入市場。
現在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根據最壞土地也提供地租(但這種地租不能由肥力的差別產生),是不是就得出結論說,土地產品的價格必然是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價格,或者說,必然是一種把地租作為賦稅(這種賦稅只不過由土地所有者徵收,而不是由國家徵收)包含在內的價格‧這種賦稅有它一定的經濟上的界限,這是不言而喻的。舊租地上的追加投資,外國的土地產品——假定土地產品可以自由進口——的競爭,土地所有者之間的互相競爭,最後,消費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都會使這種賦稅受到限制。但是問題不在這裡。這裡的問題在於,最壞土地支付的地租,是否象商品稅加到商品價格中去一樣,加到這種土地的產品的價格(按照假定,它調節着一般的市場價格)中去,也就是說,是否作為一個和產品價值無關的要素加到這種土地的產品的價格中去。
這決不是必然的結論,而所以會作出這樣的論斷,只是因為商
854品的價值和它的生產價格之間的區別一直沒有被人理解。我們知道,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和它的價值決不是等同的,雖然商品的生產價格,就商品的總和來考察,只是由商品的總價值來調節,雖然不同種商品的生產價格的變動,在其他一切情況不變時,完全是由這些商品的價值的變動決定的。我們已經指出,一個商品的生產價格可以高於它的價值,或低於它的價值,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和它的價值相一致。所以,土地產品高於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這一事實,決不證明它們也高於它們的價值出售,正如工業品平均按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這一事實,決不證明它們是按它們的價值出售一樣。


  
農產品高於它們的生產價格但低於它們的價值出售的現象是可能的;另一方面,許多工業品之所以會提供生產價格,只是因為它們是高於它們的價值出售的。